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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12890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1350元; 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共计5424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岳支行,账号:81×××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