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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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7822号 原告: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自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 负责人:侯传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乔丽 人民陪审员刘卫国 人民陪审员赵海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张凯璇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