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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7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2018年3月30日;以29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在2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809221.6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在9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517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17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垫付公告费450元,被告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