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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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三嘉金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苏州三嘉金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人民币4658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584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