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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张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45560.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5560.6元(其中***14751.85元,张某20808.75元); 二、原告***、张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3556.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中***14135.4元,张某39421.1元); 三、原告***的车损、施救费共计119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四、原告***、张某的法医鉴定费、评估费、复印费共计2920元,由被告***赔偿(含已支付20394.7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