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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市国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事故中受到的损失:车损44658元、评估费1500元,合计46158元,由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公司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4158元(已扣除2000元绝对免赔)。

二、驳回原告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上述判决中所含的给付内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至用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本案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6)。

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公司负担470元,原告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费最迟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本次告知为一次性告知,不再另行通知,逾期视为未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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