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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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莒南县人民医院 莒南县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91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49253.6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091.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1600元; 以上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