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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莒南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652.25元; 二、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丧事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1953.6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78757.4元; 三、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5元减半收取48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