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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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医院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05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6047.4元、护理费4535.55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545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9675.9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6.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外的损失法医鉴定费610元、清障费20元、评估费5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680元(已付2000元)。 以上第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