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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志诚鑫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志诚鑫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四和智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12638.46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计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8859.55元,其后的利息以612638.4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四和智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8元、保全费4125元,由被告成都志诚鑫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志诚鑫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