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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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优思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优思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集团2018-043号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解除; 二、被告深圳优思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管理费、卫生费、维修费、电梯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2325228元。 三、被告深圳优思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的水电费用合计人民币93196.7元。 四、被告深圳优思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拖欠费用的逾期利息(利息以241842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1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可能公告送达费用,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凭单主张),均由被告深圳优思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当庭宣判,原告选择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