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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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09167.60元; 二、原告剩余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9579.57元,由被告***赔偿9789.79元;(被告已垫付1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