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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250万元,以及计至2018年9月21日尚欠利息、复利、罚息1713185.24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149%计算的罚息和复利(按月结息);

二、若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土地证号为临工国用(2012)第4号和临工国用(2012)第6号,他项权证号为临他项(2012)第0620号的商务金融用地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96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66元,由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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