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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62665.05元,车辆损失164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74305.05元(已付10000元); 二、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62665.05元,车辆损失164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74305.05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5元; 四、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5元; 五、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22144.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1800元,以上赔偿金额24904.2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2452元; 六、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22144.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1800元,以上赔偿金额24904.29元由被告***赔偿6226元; 七、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246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以上赔偿金额2648.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324.25元; 八、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246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以上赔偿金额2648.5元由被告***赔偿662元; 九、原告***保险以外的损失法医鉴定费、评估费等1810元由被告***赔偿905元(已付10300元); 十、原告***保险以外的损失法医鉴定费、评估费等1810元由被告***赔偿452.5元(已付2000元)。 以上第一至八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被告***负担1300元,由被告***负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