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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支付截至2017年3月13日的借款本金516646元、利息3852.43元、分期手续费10499.58元、滞纳金2708.85元、违约金12201.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原、被告订立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关于对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如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9元,减半收取46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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