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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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 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9256万元及尚欠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2223126.40元,本息共计94783126.40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按4.73%计算的利息及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6.149%计算的罚息和复利,按月计息; 二、若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2014年)临沧市03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2016年)临沧市01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有权对被告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2013年)0005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9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被告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2015年)020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在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由被告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646.00元由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