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元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委托理财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元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投资款本金1417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元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0032.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山东元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41736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山东元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元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