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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华致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华致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7,917.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7,917.1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华致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6,0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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