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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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60502.74元(含垫付的医药费3918.96元),实际支付56583.78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71109.06元(含垫付的医药费3918.95元),实际支付67190.11元; 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9602.09元(含垫付的医药费2162.09元),实际支付744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合计4089.40元,扣除已垫付款3133.50元,实际支付原告***、***955.9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732元,由原告***、***共同负担857元,由被告***负担2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