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购站款21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设备款30.6716万元、设计费4万元、监理费4万元共计38.6716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4元,减半收取计16027元,由原告河北红泰道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11000元,被告***负担10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