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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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普通合伙) 河南月太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月太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普通合伙)支付检验款138336.6及逾期违约金(以13833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 驳回原告郑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9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被告河南月太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