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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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奥恒基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舞阳县冠军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568号 原告舞阳县冠军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伟民,董事长。 被告河南新奥恒基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总裁。 委托代理人雷军,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舞阳县冠军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奥恒基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2020年5月14日,原告舞阳县冠军瓷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舞阳县冠军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安治林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佳丽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