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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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交运城乡公共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9)吉0802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9)吉0802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与白城市交运城乡公共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带赔偿***24,332.8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00元,由***与白城市交运城乡公共客运有限公司负担540.00元,由***负担23.00元。保全费62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负担25.00元,由***负担25.00元,由***负担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