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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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汇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湖北汇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59010.07元(其中欠款1499981.90元利息59028.11元);应偿还延期担保费28125元。利息自2019年5月16日起以代偿款、延期担保费为基数按月息20‰计算至还款日止。上列应偿还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 二、被告***对上述应偿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汇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8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