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4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97400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执行过程中应扣除已支付的2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被告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