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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白城市万康轿车出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802民初3437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万康轿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青,系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云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艺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白城市万康轿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被告***、被告白城市万康轿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青、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艺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7129.64,请求判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3日9时30分,***驾驶×××号轿车,乘车人***及石某到新城区新城家园门前处,***下车后,***驾驶机动车将***脚部压伤。事故发生后,***住院治疗,前后共住院86天,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腰部、右侧髋部、左侧髋部、右侧膝关节、右侧踝关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侧髋关节积液。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因肇事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我有商业险和强制险,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白城市万康轿车出租有限公司辩称:我不承担责任,我公司已经交付保险,我公司将车租赁给***。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是上下车受伤的,被告是在我公司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2070.32元,在商业险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4879.32元。

二、***与白城市万康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云鹏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白玉

裁判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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