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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不忘初心实业有限公司
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郑州冷轧厂
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不忘初心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70694.32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不忘初心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5元,由原告河南省不忘初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97元,由被告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4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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