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居然之家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盘锦一线置业有限公司 盘锦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民终1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教师,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卉芳,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晓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一线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玉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洪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北京居然之家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林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盘锦一线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盘锦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居然之家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学利 审判员高玉波 审判员王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纪泽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