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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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国宾美景养生酒店 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通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通通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2752元; 二、被告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通通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109275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 三、驳回原告深圳通通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国宾美景养生酒店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60元,由被告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