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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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7593.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47593.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3月6日计算至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完毕工程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44元、财产保全费23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