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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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冠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冠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滨湖沁园C13#楼项目模具购销合同》; 二、被告南通冠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付款128721.05元; 三、被告南通冠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616.3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2元,减半收取为3546元,由被告南通冠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