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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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振兴金属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振兴金属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 二、被告重庆振兴金属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752585.12元; 三、原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东风村10栋、面积为1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渡国用(93)第012号)和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东风村10栋、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3886、03888、03890)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重庆振兴金属厂逾期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有权要求将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后所得之价款优先实现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之债权; 四、驳回原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振兴金属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40元,减半收取1662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620元(已由原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52元,被告重庆振兴金属厂负担112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