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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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丹巴县雕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丹巴县雕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四川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9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9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2500000元的未出资范围内对四川丹巴县雕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四川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四川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9960元,由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丹巴县雕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二分之一(此款已由四川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丹巴县雕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四川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