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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长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镇江建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镇江市华普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丹徒新区建设发展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新区长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租金56500元;

二、被告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新区长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江苏天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8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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