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云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钦晨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云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钦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523.28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云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钦晨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被告浙江云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钦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云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