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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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双矿医院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1万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5355.6元(护理费2633.6元+误工费2664元+交通费58元),以上合计15355.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739.46元(医疗费13119.46+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660元-交强险赔付1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负担151元,由原告***负担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