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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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 潜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借款剩余本金237991.24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相应的借款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9年3月22日尚欠利息12320.43元、罚息998.41元,合计13318.84元,自2019年3月23日起的利息、罚息以其实际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潜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彭晓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对被告***、彭晓红提供抵押的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82号东方花苑第1栋1单元130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彭晓红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计2534.50元,由被告***、彭晓红、潜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