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告***、***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订的《个人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169885.85元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5月21日利息为19875.97元,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9885.85元为本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 三、被告丹东鑫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案涉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收到抵押房屋产权证原件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元,保全费1474元,公告费800元,共计64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负担100元,被告***、***共同负担639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