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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0万元,及资金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0万元; 三、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四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0元(此款已由四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由四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00元,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四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证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