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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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鲁能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11,906.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711,906.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53.5元,由四川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