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5民初269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住***。 负责人:**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瑶,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男,该行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