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739064元;***、***、***就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在17367669.32元(即工程款本金16628605.32元和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本金73906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变更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祥和佳苑二标段工程的工程款本金12337889.01元及锦辰佳苑二标段工程的工程款本金4290716.31元,共计16628605.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1、以工程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本金5000000元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2、以工程款本金7337889.01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本金7337889.01元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3、以工程款本金1933955.01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本金1933955.01元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4、以工程款本金2356761.3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本金2356761.30元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工程款本金的,上述利息计算至上述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355元,二审受理费16621元,共160976元,由上诉人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976元,被上诉人***负担20000元。***、***、***对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5-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