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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四川鸿鑫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88元,由原告四川鸿鑫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