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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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宜春市鑫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庐山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5502.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负担25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