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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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借款本金277,614.97元以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5日的利息1,684.68元。之后的利息按《商品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4元,减半收取即2,732元,由被告***、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