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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21767.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1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承担155304.3元,***承担44262.9元,***自行承担2200元。品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垫付的4130元和***垫付的384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赔偿1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赔偿151174.3元,***赔偿586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