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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康馨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遂宁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21767.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1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承担155304.3元,***承担44262.9元,***自行承担2200元。品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垫付的4130元和***垫付的384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赔偿1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赔偿151174.3元,***赔偿586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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