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赣州市鑫海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市鑫海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款款之日止)。 二、被告***应当在其分得赣州市鑫海食品有限公司财产的1184160元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应当在其分得赣州市鑫海食品有限公司财产的538560元限额内,对上述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赣州市鑫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五份,并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