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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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粤L×××××号车辆所投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财产损失共计121800元;在粤L×××××号车辆所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121083.93元;两项共计242883.93元(含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 二、上述费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作出理赔后,由***返还***48458.1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元,由***负担1164元、***负担1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的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