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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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金硕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江苏金硕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备件合同》及原告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变更及三方转账补充协议》; 二、被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订购台车款1095768元; 三、被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自2019年8月8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以10957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1元减半收取733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0.5元由被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