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荥阳市鑫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10046号民事判决; 二、荥阳市鑫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4205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5元,由***负担750元,荥阳市鑫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4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1003元,荥阳市鑫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